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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19-8-8 訪問次數:1118 來源:未知 作者:網站管理員
只因發財心切,為了快速賺錢,臨沭一農民突發奇想,見人家名牌潤滑油脂好賣便趕制冒牌貨出售,以次充好、以假亂真,牟取非法高額利潤,蘭陵縣一農民為賺黑心錢幫其銷售,結果二人一起受到法律制裁。近日,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,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被告人居振根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,并處罰金15萬元(已繳納);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判處被告人馬士余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,并處罰金10萬元(已繳納);對查扣的侵權產品328箱冒牌商標的潤滑脂予以沒收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1970年2月出生的居振根系該縣某村農民,初中文化;1952年5月出生的馬士余系山東省蘭陵縣農民,小學文化。2013年春至2014年4月,被告人居振根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,多次從勝利油田、中原油田、河北省等地購進普通桶裝潤滑脂及假某名牌外包裝,并帶領工人在某村其所租院子內,不經加工,直接將所購普通潤滑脂灌裝并包裝成某名牌潤滑脂,對外銷售給馬士余、周某翠、趙某偉等人,銷售金額232900元,另有貨值85260元的313箱被查扣,涉案價值共計318160元。馬士余明知是假冒名牌商標的潤滑脂,仍銷售給他人,銷售金額共計215300元,另有15箱被查扣,貨值6300元。案發后,居振根向偵查機關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,馬士余退繳全部非法所得。
今年4月,該案案發,警方先后將2被告人抓獲歸案。10月9日,檢察機關將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訴。
上述事實,2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居振根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觸犯刑律,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被告人馬士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較大,其行為觸犯刑律,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。
辯護人關于“被告人居振根當庭自愿認罪,認罪態度較好,已積極退繳20萬元”的辯護意見,與查明的事實一致,予以采納;關于“被告人馬士余系初犯,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,認罪態度較好,查獲其價值6300元的15箱冒牌潤滑脂尚未銷售,屬犯罪未遂”的辯護意見,與查明的事實一致,予以采納。2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可從輕處罰;自愿認罪,積極繳納罰金、退繳非法所得,可酌情從輕處罰;被告人馬士余部分犯罪未遂,可對整體犯罪適當從輕處罰。
綜合以上量刑情節,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,法院決定對2被告人均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。最后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條、第二百一十四條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七十二條第一、三款、第七十三條第二、三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條、第六十四條之規定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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